2016年度市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
江都、邗江、广陵区委组织部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化工园区、生态科技新城、蜀冈—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:
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,切实解决市区企业引进的人才,特别是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“有房住”的问题,经研究,决定在《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》(扬发〔2013〕35号)重点保障范围基础上,进一步扩大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受益企业和人才范围。现将2016年度市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如下:
一、扩大保障企业范围
在市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兴行业企业、科创企业、教科文卫企业等,新增列入保障范围。上述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住房资助保障需符合《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》明确的条件。
二、扩大安家费资助类别
1、对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,在扬首次新购买商品住房,给予所购房屋参考房价24%的资助(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,其中企业承担12%)。
2、对企业引进的其发展紧缺的适用性人才、具有硕士学位人才、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当的职业资格人才,在扬首次新购买商品住房,给予所购房屋参考房价16%的资助(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,其中企业承担8%)。
3、安家费资助资金仍由市、区财政各承担50%。
4、新扩大人才类别安家费资助对象须为2014年1月1日后来扬工作并在2016年1月1日后购房的。
三、优化租房申报资助程序
1、以奖金和津贴等方式的租房资助证明、年薪中的租房资助证明等,在企业和人才双方同时认可的前提下,可以认定为租房资助申报要求提供的企业资助凭证。
2、各地须于规定截止时间前汇总上报经审核后的本地区申报情况,市人社、房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资料审核须在20个工作日内到位。市级财政负担的资助资金到位后,根据人员资助情况直接拨付至各区,由各区统一发放。市、区两级财政资金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位,并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个人。
四、相关事项
1、2014年1月1日前来扬工作的,符合相关资助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申请租房资助的,可继续申请人才租房资助。
2、已经享受人才租房资助的人才,符合安家费资助保障政策的,可再申请安家费资助,并在安家费资助资金中扣除已获资助的租房资助资金。
3、本办法由扬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。
4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6年4月7日
附件:/kindeditor/attached/file/20160413/20160413152753335333.doc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