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设字(2011)12号
关于调整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的通知
各设计研究所、各部门、项目咨询管理分公司:
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奖励工作,使奖励先进工作力求体现侧重精神褒奖,辅以物质激励的原则,促进公司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,经公司董事会研究,对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作出如下调整。
1、公司(院)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500元/人奖励。
公司(院)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1000元/人奖励。
2、局级(系统)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1000元/人奖励。
局级(系统)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2000元/人奖励。
3、市(厅)级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1500元/人奖励。
市(厅)级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3000元/人奖励。
4、省(部)级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2000元/人奖励。
省(部)级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4000元/人奖励。
5、国家级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3000元/人奖励。
国家级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5000元/人奖励。
同一层级、同一时间表彰的,不重复奖励,按最高标准奖励。
同一奖项,不同层级表彰的,不重复奖励,按最高标准奖励。
局级及以上表彰的,其奖励标准超过本通知的,按上级规定标准奖励。
此通知从2011年元月起执行。
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
二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
抄报: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董事会成员、监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