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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1-06-09 15:20:02 发布用户: 点击次数:5520
 

扬设字(201112

 

 

 

 

 

关于调整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的通知

 

各设计研究所、各部门、项目咨询管理分公司:

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奖励工作,使奖励先进工作力求体现侧重精神褒奖,辅以物质激励的原则,促进公司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,经公司董事会研究,对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作出如下调整。

1、公司(院)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500/人奖励。

   公司(院)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1000/人奖励。

2、局级(系统)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1000/人奖励。

   局级(系统)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2000/人奖励。

3、市(厅)级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1500/人奖励。

   市(厅)级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3000/人奖励。

4、省(部)级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2000/人奖励。

   省(部)级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4000/人奖励。

5、国家级表彰的先进集体,其成员按3000/人奖励。

   国家级表彰的先进个人,按5000/人奖励。

同一层级、同一时间表彰的,不重复奖励,按最高标准奖励。

同一奖项,不同层级表彰的,不重复奖励,按最高标准奖励。

局级及以上表彰的,其奖励标准超过本通知的,按上级规定标准奖励。

此通知从2011年元月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报: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董事会成员、监事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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